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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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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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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廢止
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
適
用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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