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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2. 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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