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7 條
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且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申請案件應檢具的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且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這表示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檢具完整文件,若文件不完備,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且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該申請。 舉例:如有一家通訊業者在申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時,未提供完整的業務計畫書,主管機關依據該法條通知該業者限期補正,若業者在期限內未提供完整的業務計畫書,則該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