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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7 條

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且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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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申請案件應檢具的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且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這表示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檢具完整文件,若文件不完備,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且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該申請。 舉例:如有一家通訊業者在申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時,未提供完整的業務計畫書,主管機關依據該法條通知該業者限期補正,若業者在期限內未提供完整的業務計畫書,則該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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