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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網路架構。 二、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主要電信設備(心網路及控制元件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設置網路識別碼規劃。 五、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2. 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涉及室外基地臺之設置或變更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基地臺項目與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二、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三、主要電信設備(室外基地臺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基地臺設置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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