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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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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網路架構。 二、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規劃與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主要電信設備(心網路及控制元件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設置網路識別碼規劃。 五、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2. 2.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涉及室外基地臺之設置或變更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基地臺項目與網路項目之審驗: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二、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三、主要電信設備(室外基地臺部分)之廠牌、型號、功能、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基地臺設置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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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除應依前條規定申請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外,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網路項目之審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