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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這麼多道理,為什麼還是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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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認真生活、卻總覺得卡住的你——7/25–26 台北兩日工作坊,把卡住的地方拆開到看得懂為止
懂再多道理,還是改不了?台北兩日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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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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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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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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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終端設備管理
§ 27–28
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第 27 條
開啟
終端設備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審驗證明,設置者應依
主管機關
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終端設備規格及廠牌等資料辦理登錄,異動時,亦同。
設置者終止使用終端設備時,應辦理
註銷
登錄。
第 28 條
開啟
終端設備接取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經設置者授權,並由設置者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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