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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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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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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第 27 條
終端設備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審驗證明,設置者應依
主管機關
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終端設備規格及廠牌等資料辦理登錄,異動時,亦同。
設置者終止使用終端設備時,應辦理
註銷
登錄。
第 28 條
終端設備接取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經設置者授權,並由設置者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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