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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
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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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終端設備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審驗證明,設置者應依
主管機關
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終端設備規格及廠牌等資料辦理登錄,異動時,亦同。
設置者終止使用終端設備時,應辦理
註銷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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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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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審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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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設置文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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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設置審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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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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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地臺設置規範 §1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 §23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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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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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頻率使用證明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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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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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頻率使用管理及查驗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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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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