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二 節 申請設置審查
第 二 節 申請設置審查
第 13 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申請設置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場域範圍規劃合理。 二、對經核配之頻率不得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網路之架構及其設置符合設置目的。 四、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五、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完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合理。 七、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用途,且連接後該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未構成公眾電信網路之一部分。 八、組合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符合第七條規定。 九、基地臺規劃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十、其他本辦法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14 條
- 網路設置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進行特別審查: 一、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提出連接雲端服務之情境規劃者。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者。
- 特別審查應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與專家學者進行之。
第 15 條
網路設置計畫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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