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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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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
  2. 2.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3. 3.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審驗時,應通知申請者審驗日期,申請者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4. 4.實地審驗有不合格者得進行複驗,複驗日期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並以一次為限。
  5. 5.經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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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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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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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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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