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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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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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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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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
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審驗時,應通知申請者審驗日期,申請者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實地審驗有不合格者得進行複驗,複驗日期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並以一次為限。
經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
駁回
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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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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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審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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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請設置文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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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設置審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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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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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地臺設置規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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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審驗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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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終端設備管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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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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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頻率使用證明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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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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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頻率使用管理及查驗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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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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