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
- 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審驗時,應通知申請者審驗日期,申請者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 實地審驗有不合格者得進行複驗,複驗日期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並以一次為限。
- 經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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