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以書面審驗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審驗。
  2. 申請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3. 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審驗時,應通知申請者審驗日期,申請者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4. 實地審驗有不合格者得進行複驗,複驗日期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並以一次為限。
  5. 經審驗不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