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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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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2. 2.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3. 3.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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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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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2 條規定:「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