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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2.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3.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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