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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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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二、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三、買受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方,或已依法繼受者。 四、出賣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賣方。如建物與土地分屬不同出賣人者,為建物買賣契約之賣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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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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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