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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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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內事之保稅貨品,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請准,憑領用數除帳: 一、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以專案方式送請海關審核。經核准之申請案件,其用期限自核准之翌日起一年。 二、機器設備之零配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且單價在新臺幣八萬元以下。 三、使用後即消耗或體積在八立方公分以下不易點數,且單價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物(燃)料。 四、物(燃)料體積超過八立方公分或單價新臺幣五千元,而有依領用數除帳之必要,應以專案方式送請海關審核。 五、物(燃)料使用後或本身具劇毒性或腐蝕性,應檢附說明以專案方式送請海關審核。
  2. 2.經核准憑領用數除帳之原料或物(燃)料,區內事業應將領用紀錄保存三年供海關、園管局或分局隨時查核。經查核發現未於合理期間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應繳庫登列保稅帳冊管理。
  3. 3.第一項之原料或物(燃)料輸往課稅區時,仍屬有利用價值且能變價者,應出廠型態報關繳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如符合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者,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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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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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1 條規定:「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