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 2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獎勵、補助款或利息補貼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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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2條的規定,經濟部具有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該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獎勵、補助款或利息補貼等相關事項的權限。 參考資料:經濟部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以及該部門公告的委任、委託事項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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