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4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 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商協調處理。 二、無線電頻率測定發生爭議時,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鑑定為準。 三、本國使用者與外國使用者間發生之干擾,其發射地或干擾地之一在國內時,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 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商協調處理。 二、無線電頻率測定發生爭議時,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鑑定為準。 三、本國使用者與外國使用者間發生之干擾,其發射地或干擾地之一在國內時,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