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22-1

快速跳轉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2-1 條,供給人及承用人在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或是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的核准期間屆滿時,應在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無線電網路公司提前希望終止某頻率的使用,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的申請。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2-1 條規定:「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