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2-1 條,供給人及承用人在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或是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的核准期間屆滿時,應在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無線電網路公司提前希望終止某頻率的使用,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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