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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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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法官姓名。
  2. 2.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合議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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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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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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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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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第 6 條規定:「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