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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九 節 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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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
業
對於保險
期間
超過一年之保險業務,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別準備金;其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
主管機關
核
准。
前項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
提存
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
所得稅
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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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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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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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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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金融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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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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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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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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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金融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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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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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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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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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再保險分入業務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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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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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其他再保險業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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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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