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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身保險應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人壽保險單最低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保單週年日應分配之最低保單紅利之人壽保險單,自九十二保單年度起因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死利差互抵準備金。
  2. 前項準備金之收回,除主管機關另有規範外,不得因所屬個別契約終止而沖銷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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