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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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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身保險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2. 2.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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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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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8 條規定:「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