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30 條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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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0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可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被申訴後不出席、不交資料,會怎樣?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0條,被申訴人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主管機關可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意即每拒絕一次都是獨立違法、可再罰一次。這筆罰鍰與性騷擾本案的實體裁罰是分開的兩件事,拒絕配合不會讓案件消滅,反而多挨一筆程序罰。
白話解讀
性騷擾案件的調查不是兒戲。主管機關啟動調查後,被申訴人有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如果你「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就會被罰一萬到五萬,而且可以按次罰,意思是你拖一天就可能再罰一次。這條是 112 年新增的條文,立法者看到太多被申訴人用「我不接電話」「我不交資料」「我不出席說明會」這種招數拖死調查程序,於是直接給主管機關一根棒子。對被害人來說,這條的意義不是金額,是程序的推進力:以前被申訴人可以靠死拖達到事實上的脫罪,現在不行了,每拖一次都要付出代價,而且不影響本案實體裁罰的進行。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30條為程序罰則性規範:被申訴人依第17條負有配合調查、提供資料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得處1萬至5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使調查命令具備強制力,避免被申訴人以消極對抗拖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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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申訴後選擇不回應,是不是案件就會自動消滅?▾
完全相反。拒絕回應不會讓案件消滅,主管機關仍可依現有證據(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書面紀錄)做出裁罰決定,且通常不利於不配合的一方。除此之外,依本條你拒絕配合本身就是獨立違法,可被罰一萬到五萬且按次累計。配合說明反而是最理性的選擇。
Q2什麼算「正當理由」?▾
實務上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重病住院、家屬重大事故、海外無法返回等客觀事由,且須有證明文件。關鍵是主動以書面陳明理由並附證據,而不是事後解釋。若只是工作很忙、最近不方便這類軟性理由,幾乎都會被認定為非正當理由。
Q3我可以全程委任律師代理嗎?▾
可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陳述意見,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可要求本人到場說明。對於重要事實的釐清,主管機關通常會希望本人在場,且本人配合與否的態度會直接影響裁量結果。
Q4性騷擾防治法第30條是什麼?▾
112年新增的程序罰,規範被申訴人不配合調查的法律後果,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可罰1到5萬並得按次處罰。
Q5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違法狀態持續或重複時,每一次拒絕配合都是獨立的違法行為,可分別開罰,拖越久累積越多。
Q6什麼叫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包含連續推託不出席、不提供書面說明、拒交工作往來紀錄等,且提不出客觀無法配合的事由。
Q7第30條的罰鍰由誰開?▾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金額為1萬至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Q8被申訴後該怎麼配合才不會被罰?▾
收到通知後在期限內回應,能出席就排定時間、能提供就交資料並保留交付證明,無法配合要主動書面陳明理由。
Q9真的不能出席要怎麼處理?▾
主動以書面陳明正當理由並附佐證(診斷證明、出差證明等),並提出具體可行的順延時間。
Q10申訴人發現對方擺爛拖延能怎麼做?▾
書面向主管機關通報對方未配合,請求依第30條裁罰並請主管機關用其他調查權限推進程序。
Q11罰鍰可以開到什麼時候?▾
罰鍰自違反義務行為終了起3年內可裁處(行政罰法第27條),按次裁罰時各次時效分別起算。
Q12第30條 vs 第27條差在哪?▾
第27條罰性騷擾行為本身(實體罰、6萬至60萬),第30條罰不配合調查(程序罰、1萬至5萬),兩者並行不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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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規範對象 | 第30條:被申訴人不配合調查(程序罰) | 第27條:性騷擾行為人本身(實體罰) |
| 罰鍰金額 | 1萬至5萬元,得按次處罰 | 第27條:6萬至60萬元(權勢性騷擾) |
| 是否並行 | 與實體裁罰各自獨立、可並罰 | 不因被申訴人配合與否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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