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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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