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1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準用該法機構防治義務、損害賠償及行政罰鍰規定,行政罰鍰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科處。
Q · 我是性侵害被害人,性騷擾防治法跟我有關嗎?
有。第31條把性騷擾防治法的保護工具準用給性侵害被害人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1條,性侵害犯罪準用該法第7條至第9條(機構防治與不當差別待遇禁止)、第12條至第13條(損害賠償)、第28條及第29條(行政罰鍰)。也就是說,性侵害被害人除刑事告訴外,還能要求機構善盡防治義務、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並對違反義務者請求科處行政罰鍰;其中行政罰鍰改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科處。
這條看起來像技術性的法條對接,但它其實做了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把性騷擾防治法裡保護被害人的工具,整套搬給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用。包括機構必須採取防治措施的義務、媒體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的禁止、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性侵害是比性騷擾更嚴重的犯罪,但很多人以為「我被性侵了,那是刑事案件,性騷擾防治法跟我無關」。錯了。性侵害被害人除了刑事告訴之外,這條打開了民事和行政救濟的完整通道。第7到第9條給你機構必須回應你的義務,第12、13條保護你的身分不被媒體報導,第28、29條讓你的民事賠償請求更有力。第二項補了一個關鍵細節:行政罰鍰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科處,避免你跑錯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第31條為準用條款,將該法關於機構防治義務(第7至9條)、損害賠償(第12、13條)及行政罰鍰(第28、29條)之規定,整套移植適用於性侵害犯罪,使性侵害被害人取得與性騷擾被害人相同的民事與行政救濟工具;第二項並將行政罰鍰之科處機關調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性騷擾防治法第31條把該法對被害人有利的程序保護「準用」過來。機構防治義務(準用第7至9條)、損害賠償(準用第12、13條)、行政罰鍰(準用第28、29條),都是你的工具。很多律師承辦性侵案件只用刑法和民法,沒用上準用條款,案件能拿到的整體救濟差很多。
「適用」是法條直接管你的案件;「準用」是法條原本不管你的案件,但因規定比照辦理而得以使用,且容許必要調整。例如本條第2項就把行政罰鍰的科處機關調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這正是準用必要的微調。
可以。第31條準用機構防治義務(第7至9條)、損害賠償(第12、13條)與行政罰鍰(第28、29條)給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準用第7至9條、第12、13條、第28、29條三類規定,分別對應機構防治義務、損害賠償與行政罰鍰。
法條原不管你的案件,但因規定比照辦理而得以使用,且容許必要調整,例如本條第2項調整罰鍰科處機關。
準用第7至9條,學校或雇主對性侵害事件須受理、調查並採取防治措施,不得因申訴而為不當差別待遇。
蒐證 → 刑事告訴 → 向機構主張準用第7至9條防治義務 → 準用第12、13條提民事求償 → 機構不作為向主管機關檢舉。
準用第12、13條,計入實際損害與精神慰撫金,提民事訴訟並可聲請假扣押防脫產,請求權獨立於刑事結果。
準用第7至9條主張防治義務,機構不作為可向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檢舉,準用第28、29條請求科處行政罰鍰。
依第31條第2項,性侵害案件的行政罰鍰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科處,不要跑錯到性騷擾的主管機關。
只走刑事僅有國家追訴;準用後多了機構防治義務與民事賠償兩條戰線,三軌獨立並進、互不排斥。
適用是直接管你的案件,準用是比照辦理且容許調整;本條第2項把罰鍰科處機關改為性侵害防治主管機關就是準用的調整。
| 比較面向 | criminal | civil | administrative |
|---|---|---|---|
| 救濟性質 | 國家追訴(刑罰) | 損害賠償(賠錢) | 行政罰鍰/機構義務 |
| 發動者 | 檢察官 | 被害人 | 主管機關/被害人檢舉 |
| 本條角色 | 刑法既有規範 | 準用第12、13條 | 準用第7至9條、第28、29條 |
| 是否互相排斥 | 否 | 否 | 否,可三軌並進 |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所援引之條文條次變更修正其條次。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所援引之條文條次變更修正其條次。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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