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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