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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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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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3條授權衛生福利部訂定施行細則,補充申訴、調查、送達、保存等母法未規定的操作細節。
Q · 性騷擾防治法的施行細則是誰訂的?
衛生福利部依第33條授權訂定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3條,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施行細則補充母法沒寫的操作細節:申訴書怎麼寫、調查委員會怎麼組成、書面通知怎麼送達、書類保存多久。實務上機關承辦人員大量依細則辦事,懂得引用細則條號的當事人協商力更高。
深度解讀
法律不可能寫得鉅細靡遺,所以幾乎每部法律最後都會有一條「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的條款。這條就是性騷擾防治法的這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就是「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的功能是填法律的空白:申訴書怎麼寫、調查委員會怎麼組成、書面通知怎麼送達、書類保存多久。這些技術細節不可能寫進母法,但你的申訴流程順不順、機關處理你的案件夠不夠周延,靠的就是施行細則。法律是骨架,細則是血肉。讀法律時跳過這條沒事,但實務操作時,施行細則經常比母法更貼近你會遇到的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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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