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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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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4條採分階段施行,部分強化雇主義務的條文延後至民國113年3月8日生效,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Q · 性騷擾防治法是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部分條文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公布日生效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4條,民國112年7月31日修正版本採分階段施行:強化雇主防治義務、申訴及調查程序、調解、行為人配合義務等核心條文(第7條第2、3項、第14至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30條)延後至113年3月8日才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生效。事件發生日期決定適用哪一版。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律一公布就全部生效?不一定。性騷擾防治法在民國112年7月31日大修,但立法者知道有些新規定機關和雇主需要時間準備:擴大的雇主防治義務、申訴及調查程序的大幅變革、調解程序的新設、行為人配合調查的義務。這些不可能公布當天就上路,會出現「法律有規定但實務做不到」的窘境。所以本條設計了分階段施行:第7條第2、3項、第14到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30條這幾條,延後到民國113年3月8日才施行。其餘條文公布日就生效。這個「時間差」表面看是技術細節,但它直接決定了你的權利從哪一天開始受到保護。同一個事件,發生在3月7日和3月8日,雇主要負的責任可能差很多。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34條為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民國112年修正條文採分階段施行:強化雇主防治義務與申訴調查程序的特定條文延後至113年3月8日生效,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據以界定不同時點事件的法律適用版本。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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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同一部法律有不同的生效日期?

因為有些新規定需要機關和雇主準備時間。新法擴大了雇主防治義務、新設調解程序、增加行為人配合調查義務,公司要先建立內部程序、訓練人員、修改人事規章才能上路,立法者給了約7個月緩衝期。實務上分階段施行在大幅修法中很常見,看法條時一定要先看施行日期條款。

Q2我的事件發生在民國112年12月,可以用什麼條文?

112年7月31日公布日就生效的條文可以套用,但第7條第2、3項、第14至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30條要到113年3月8日才生效,112年12月的事件不能直接用這些條文。要看你想主張的具體條文是哪一個,跨越時點的案件最容易產生爭議,必要時請律師逐條確認施行日期。

Q3性騷擾防治法哪些條文延後到113年3月8日施行?

第7條第2項、第3項,第14條至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以及第30條,這些強化雇主義務、申訴調查程序、調解與行為人配合義務的條文延後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7月31日公布日生效。

Q4性騷擾防治法什麼時候施行?

112年7月31日公布,部分核心條文延後至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公布日生效。

Q5性騷擾防治法第34條是什麼?

是這部法律的施行日期條款,規定哪些條文延後、哪些公布日生效。

Q6什麼叫分階段施行?

同一部法律不同條文設不同生效日,給雇主和機關準備配套機制的時間。

Q7法律「公布」和「施行」差在哪?

公布讓社會知道法律存在,施行才真正開始拘束你,中間可能有準備期。

Q8怎麼判斷我的事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確認事件發生日 → 對照第34條延後清單 → 判斷該條是否已生效 → 適用對應版本。

Q9事件跨越113年3月8日怎麼適用?

行為持續跨越分界線者,可就跨界部分主張新法較有利的義務與罰則。

Q10怎麼查一條法律的施行日期?

看該法附則的施行日期條款,並注意開頭有無「除…外」的例外清單。

Q11113年3月7日 vs 3月8日的雇主責任差在哪?

3月8日起第7條第2、3項生效,雇主負擴大的防治與處理義務,差一天差很多。

Q12公布日施行 vs 特定日施行差在哪?

公布日施行=公布當天生效;特定日施行=立法明定某日才生效,本條兩者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3_8after_3_8
事件發生日113年3月7日(含)以前113年3月8日(含)以後
雇主防治義務舊法標準(第7條第1項等公布日生效條文)新法擴大義務(第7條第2、3項生效)
申訴及調查程序適用修正前程序適用第14至24條新程序
行為人配合調查義務尚無第30條罰則第30條生效,規避調查可裁罰

before_3_8

事件發生日
113年3月7日(含)以前
雇主防治義務
舊法標準(第7條第1項等公布日生效條文)
申訴及調查程序
適用修正前程序
行為人配合調查義務
尚無第30條罰則

after_3_8

事件發生日
113年3月8日(含)以後
雇主防治義務
新法擴大義務(第7條第2、3項生效)
申訴及調查程序
適用第14至24條新程序
行為人配合調查義務
第30條生效,規避調查可裁罰

立法沿革 1

(1120731 全文修正)

本法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本法本次修正有關場所主就性騷擾事件發生應採取之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依其知悉時點區別規範,並增訂性騷擾行為人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另第四章申訴及調查程序與第五章調解程序之規範內容大幅變革,該等規定宜有宣導及準備期,爰除與該等事項相關之修正條文及其罰責另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條文
(11207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本法本次修正有關場所主就性騷擾事件發生應採取之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依其知悉時點區別規範,並增訂性騷擾行為人配合調查及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另第四章申訴及調查程序與第五章調解程序之規範內容大幅變革,該等規定宜有宣導及準備期,爰除與該等事項相關之修正條文及其罰責另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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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34 條規定:「本法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自中華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