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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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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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34條採分階段施行,部分強化雇主義務的條文延後至民國113年3月8日生效,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Q · 性騷擾防治法是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部分條文113年3月8日施行,其餘公布日生效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34條,民國112年7月31日修正版本採分階段施行:強化雇主防治義務、申訴及調查程序、調解、行為人配合義務等核心條文(第7條第2、3項、第14至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30條)延後至113年3月8日才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生效。事件發生日期決定適用哪一版。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律一公布就全部生效?不一定。性騷擾防治法在民國112年7月31日大修,但立法者知道有些新規定機關和雇主需要時間準備:擴大的雇主防治義務、申訴及調查程序的大幅變革、調解程序的新設、行為人配合調查的義務。這些不可能公布當天就上路,會出現「法律有規定但實務做不到」的窘境。所以本條設計了分階段施行:第7條第2、3項、第14到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第30條這幾條,延後到民國113年3月8日才施行。其餘條文公布日就生效。這個「時間差」表面看是技術細節,但它直接決定了你的權利從哪一天開始受到保護。同一個事件,發生在3月7日和3月8日,雇主要負的責任可能差很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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