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除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目、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但書、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目、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但書、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所涉部分業務,尚須時間辦理相關準備工作及宣導,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本條除書所列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所涉部分業務,尚須時間辦理相關準備工作及宣導,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本條除書所列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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