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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2.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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