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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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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所仲介之外國人入國三十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人數及比率。
  2. 2.中央主管機關經依前項規定查核後發現,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達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人數及比率之次數,應通知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依下列規定日數,暫停其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申請簽證: 一、第一次:暫停七日。 二、第二次以上:暫停日數次增加七日,最長為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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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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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核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