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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1-1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所仲介之外國人入國三十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人數及比率。
  2. 中央主管機關經依前項規定查核後發現,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達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人數及比率之次數,應通知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依下列規定日數,暫停其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申請簽證: 一、第一次:暫停七日。 二、第二次以上:暫停日數次增加七日,最長為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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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7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機關查核) 每年3,6,9,12月查核 入國30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比率 二項、(處份行為) 停簽日期 第一次:7天 第二次以上按次+7 最長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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