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推派或指定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向憲法法庭陳報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者,憲法法庭得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其以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方式在庭。
  2. 未經推派或指定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二十日內以書狀補充陳述。但憲法法庭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