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就受理及合併審理之案件,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合併審理之案件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 前項情形,應併通知關係機關或經指定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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