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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前,就受理及合併審理之案件,應以當方式通知合併審理之案件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2. 前項情形,應併通知關機關或經指定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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