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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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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2. 2.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修正者,應於修正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報修正後之計畫。
  3. 3.前二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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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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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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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