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查驗作業管理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令查驗機構於人員清冊刪除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認證機構管理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查驗機構許可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查驗作業管理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