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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機構就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項目,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案件。
  2.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辦理至少八小時與該查驗項目有關之訓練課程。
  3. 查驗機構屬增列查驗項目者,應於增列年度之次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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