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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32

  1. 1.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食品業者得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臺辦理;其文件、資料,得以掃描上傳。
  2. 2.許可文件展延、查驗登記內容變更、移轉及換發之申請案件,食品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原許可文件正本寄送中央主管機關登載用印或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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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食品業者得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臺辦理;其文件、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