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食品業者得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臺辦理;其文件、資料,得以掃描上傳。
  2. 許可文件展延、查驗登記內容變更、移轉及換發之申請案件,食品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原許可文件正本寄送中央主管機關登載用印或繳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