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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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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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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食品業者得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臺辦理;其文件、資料,得以掃描上傳。
許可文件展延、查驗登記內容變更、移轉及換發之申請案件,食品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原許可文件正本寄送中央主管機關登載用印或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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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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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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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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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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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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