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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49

  1.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前設立之廢氣燃燒塔、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其施行日期依附表五規定。
  2. 2.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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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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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9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前設立之廢氣燃燒塔、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揮發性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