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歲修及設備維修
>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於歲修完成後一個月內,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審備查。
前項歲修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歲修起迄時間。 二、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實際排放情形及排放量。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廢氣燃燒塔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製程設施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2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設備元件 §2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廢水處理設施 §3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歲修及設備維修 §4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4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