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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歲修前一個月提報歲修計畫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歲修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計歲修起迄時間。 二、預計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預計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情形及排放量推估。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3. 石化製程因緊急狀況須進行歲修,未能於一個月前提報歲修計畫書者,應於歲修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具體理由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4. 歲修計畫書及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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