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八條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本文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八條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本文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適解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為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八條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於施行後得否提起抗告之問題,俾利實務運作,並維持程序之安定性,爰於本條明定之。又新法施行前所為該等裁定,於施行後固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而不得抗告,惟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者,自得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繼續審判,附此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適解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為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八條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於施行後得否提起抗告之問題,俾利實務運作,並維持程序之安定性,爰於本條明定之。又新法施行前所為該等裁定,於施行後固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而不得抗告,惟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者,自得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繼續審判,附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