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八條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本文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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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八條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本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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