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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國中小申評會)。
  2. 國中小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3.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4.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5. 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6. 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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