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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
  2.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校園空間利用計畫,活化其功能,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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