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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28

  1. 1.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並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原設立規定委員任期及人數上限之限制。
  2. 2.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訴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該校或主管機關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前項增聘之委員均出席,始得開會。
  3. 3.各級學校應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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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第 28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應依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