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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52

保險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提存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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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52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