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就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資產,提存分出責任準備金。
- 前項剩餘保障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第 二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6 第 三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金融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13 第 四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14 第 五 節 財產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15 第 六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19 第 七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金融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28 第 八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29 第 九 節 人身保險業基於業務屬性所提存之其他準備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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