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的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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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的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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