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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43

保險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的分入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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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業在未選擇將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分入業務認列相關再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