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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廣告,移民務機構不得增刪。因情事變更致原廣告內容已不符實情,應重新申請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後,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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