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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閱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移民廣告審閱確認情形,報請移民署備查;對於不予審閱確認案件,應逐案副知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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