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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3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其用途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依法不得解繳公庫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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