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之情形,定明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之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之情形,定明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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