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該設施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該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款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