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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日常支出專戶之用途,以維護管理該設施所生必要直接之費用,且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所需之費用。
  2. 急難支出專戶之用途,以下列情形發生時,該設施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 一、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災害防救法所定之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 二、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設施無其他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
  3. 管理費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為消費者保管專用於設施管理維護之費用。
  4. 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5.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破產時,管理費不屬於破產財團
  6. 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管理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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