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 2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 前項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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