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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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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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