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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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