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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13

  1. 1.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2. 2.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3. 3.申請審議有理由者,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4. 4.前項審議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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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