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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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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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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決定以其他
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
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工作會得
依職權
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
申訴
人或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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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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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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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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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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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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