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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31

  1. 1.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2. 2.前項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受查者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章。
  3. 3.受查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經會計師閱之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會計師亦應核閱受查者重要子公司之期中財務報告。會計師若對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而出具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須於期中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綜合損益之金額及其占財務報告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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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31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權益變動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